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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遗体火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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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依法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克拉玛依市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克拉玛依区第三殡仪馆火化间于2022年12月建成并正式启用,我市已具备全面推行遗体火化的条件,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化区范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03号),我市火葬区域范围划定如下:(一)克拉玛依火葬区:包括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的城镇及附近兵团第七、八师所属各团场。(二)奎屯火葬区:包括奎屯市、乌苏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的城镇及附近兵团第七师所属各团场。二、自2024年6月15日零时起,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原则上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居民死亡后在克拉玛依区第三殡仪馆火化,独山子区居民死亡后在奎屯市殡仪馆火化。三、自愿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凭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不予火化。四、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应当尊重,如果自愿实行火化,他人不得干涉。五、外地居民在本行政区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应当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六、拒不执行火化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火化区范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03号)第二章第5条规定:财政供养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火化的,一律不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符合殡葬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未按规定进行火化的,不得对其进行殡葬救助。七、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殡葬服务单位工作秩序,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90-6997731、6223046)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2024年5月15日
(全文完)
(来源:克拉玛依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