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可能很多人都知道,回民去世后允许土葬。但是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殡葬管理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可能了解的人就不多了。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殡葬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在这个《条例》中,对少数民族的殡葬行为,作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的规定。
为推动这项规定落地落实,1999年6月10日,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就这项规定作出了以下明确解释:
一、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二、在火葬区,对回族、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 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 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此外,关于尊重藏族丧葬习俗,西藏自治区政府也明文规定,天葬是藏族人民的丧葬习俗,受国家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