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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1988〕民字8号 1988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自台湾当局允许一般民众回大陆探亲以来,回大陆探亲的台胞日渐增多。他们中间,有的要求祭扫和修复祖墓,有的提出购买墓地,有的询问回大陆安葬骨灰或遗体等丧葬方面的政策。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4年5月2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和1984年7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84〕侨政会字第042号)中,已经对台胞回大陆安葬骨灰和修复祖墓的问题作过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效。对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经征得中央对台办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要求祭扫祖墓,凡能查找到的,一般应允许祭扫;已经平毁的,可视具体情况加以解释。对祭扫和修复祖墓加强管理,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或在国家规定保护的范围内修坟造墓,要注意防止坟山以及由此引起的宗族矛盾。如台胞提出政策允许范围以外的要求,应耐心说明,讲明道理,劝告制止,不要简单从事。
二、台胞去世后,其亲属要求回大陆安葬,一般只允许安葬骨灰。要求将遗体运回大陆安葬的,须由其亲属报请其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依当地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批准后还领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安葬地点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当地有公墓的,安葬在公墓内;没有公墓的,可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埋葬。
三、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去世的台胞,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要求在大陆安葬,应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如其亲属要求遗体或骨灰运出大陆以外安葬,一般应予同意,殡葬管理部门要提供方便,做到热情服务,收费合理。对患急性传染病去世或高度腐败的遗体,须就地火化或深埋。
四、为满足台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台胞较多的地方可根据需要,选择荒山荒地兴办为台胞服务的骨灰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公墓中,允许向台胞出售或预售骨灰墓穴。收费标准比照港澳台同胞收取,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优待。
五、台胞在大陆的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与对台部门协商,共同研究确定。
附:1.卫生部〔83〕卫防第5号文件(摘录)
      2.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件


附:

1.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83〕卫防字第5号

第九条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1.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2.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3.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4.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枢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附:

2.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84〕署行字第540号 1984年6月25日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合现在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对进行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径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关于对灵柩、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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