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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陕西省殡葬管理改革的历史与发展

自古以来,殡葬习俗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了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映射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风貌。陕西省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其殡葬管理改革的历史进程具有典型意义。从原始社会的土葬,到封建社会的厚葬薄养,再到现代社会的殡葬改革,陕西省的殡葬习俗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演变。本文将带您回顾陕西省殡葬管理改革的历史与发展,探讨殡葬习俗的变革对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第一章 清以前丧葬

原始社会主要进行土葬,从西安半坡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男女分葬墓群中可以证明。《礼记·檀弓》称:古代“墓而不坟(不修坟)”。《周易·系辞》说:“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树不封……”进入封建社会后,殡葬礼仪开始复杂化,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丧葬制度成为礼仪典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对生死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人死了灵魂犹在,还可以“转世投胎”。因而统治阶级在丧葬制度上“事死如生”。商、周时代的墓上开始出现封土,称为“坟”。并制定了“贵贱有仪、上下有等”的葬制、葬礼,以至人死了的称呼也因人而异,“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死曰不禄,庶人曰死”(《礼记·曲礼》)。封建统治者利用宗教、神学、宗法思想等伦理道德观念对广大人民进行思想统治和精神束缚。强调“慎终追远,入土为安,重殓厚葬”,极力提倡“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坟择吉地,丘垄必巨”。对板木的大小、颜色、厚薄,墓穴的长短、深浅宽窄,衣服鞋帽的制作都有区别规定。逐渐形成了一套“殓、殡、葬、祭”繁缛的殡葬礼仪。历代封建帝王一登基,甚至才几岁,就要兴师动众,寻访风水宝地,劳民伤财,营建豪华陵墓,作为死后的宫殿,甚至以活人陪葬。陕西省东起潼关,西至宝鸡,有大型帝王陵墓72座,名人墓葬567处。

老百姓死后,一般是以木为棺,贫者用芦席卷。“朱门酒肉臭,途有饿死骨,入门闻号啕,幼子饥已卒。”(《唐杜甫草堂诗笺》自京赴奉先县永怀五百字)有的穷苦百姓,贫无立锥之地,死后只好弃尸荒郊,草草掩埋。

两千多年前,中国西北地区已流行火葬。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政治家墨子(约公元前468~前376)反对厚葬,在其所著的《节葬》下篇中记载:“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在汉、唐时期,随着佛教的兴起,火葬有所发展。但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仍反对火葬。据《宋史》记载,宋朝的地方官吏不断向皇帝上奏,“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从元朝到明、清各代,封建统治者都严厉禁止火葬。明洪武三年(1370),朝廷明令民间行土葬,禁火葬。清康熙年间(1662~1722)对行火葬者,以“不孝”治罪;同治年间(1862~1874)规定坟墓烧棺木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但寺庙佛教徒死后,以“生居丛林(指庙宇),死入塔”的教义,进行火葬则例外。由于火葬办法简陋,尤其是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限制,因此陕西的火葬在流行了一个时期后便逐步衰落。

曹操也是中国历史上一位丧制改革家,他彻底禁止丧葬中的迷信活动,明令“不准厚葬”,所有官民不准进祠堂祭祀祖宗,并一举捣毁非法寺庙600余座。

第二章 中华民国时期殡葬

民国时期,陕西省仍普遍实行土葬,全省没有火葬设备。土葬的用具和葬仪用品,在农村多是民办;在城市多为商办。西安市在解放前只有杠房6家,从业人员9人,平均年龄50多岁,其中两家业主是70多岁以上的老太婆;业主备有抬床、棺罩、龙头、龙尾、抬亭等设备,抬埋的杠夫多为城市游民,临时雇用。葬地基本分为3种,即自家坟地、公墓地(包括义园)和散乱坟地。西安近郊曾办有浙江义园、四川义园等,属于那个省籍的人死后才能埋入,但收费较高,一般穷苦人死后无钱在义园葬埋。

民国23年(1934年),陕西省按照国民政府行政院通知开始推行公墓制。民国25年(1936年)10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公墓暂行条例》,次年陕西省政府公布了由民政厅制定的《陕西省公墓实施办法》(共17条),其中第二条规定:“本省公墓依下列次序分期完成之,先省会近郊及各县城近郊公墓,次为各县所属各区及集镇公墓,再次为各村公墓,并限一年时间分期完成之。”办法中并对旧坟改革、公墓管理、收费绿化等作了一些原则规定。民国33年(1944年)3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制定了《推行公墓制实施方案》,前颁布的《公墓暂行条例》即予废止。据国民政府内政部《各省市公墓问题汇集》中记载,到民国34年(1945)时,陕西省设置公墓的有53个县。其中23个县设公墓126处(共占地894亩),受到省政府的嘉奖。因推行公墓不力受到省政府申斥的有34个县的县长。有的公墓由于管理不善或无力管理,实际上成了“乱葬坟”。

民国37年(1948年)9月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婚丧仪仗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婚丧不得沿用含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迷信性质之仪仗,提倡丧事从简,并对执事、乐队人数、服饰和乐谱等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由于缺乏具体措施,尤其是几千年形成封建迷信的丧葬旧俗根深蒂固,因此无法实现。民国时期,陕西各城乡在人死后,一般仍沿袭过去繁琐的丧礼旧俗,请阴阳,看穴地,选风水,择吉地。人死后,青巾盖面,富人且置银器在手、口、头、襟等处。停灵时间和棺木质量、大小、薄厚及抬棺人数等,因家庭穷富、死者身份、年龄等而异。一般都为死者扎纸人、纸牛、纸马、童男、童女、金山、银山等焚烧,象征殉葬。出殡时,富家有哀乐伴奏,孝子、亲人披麻戴孝,妇女还以白布条缠头垂地,随灵送至墓地安葬。陕南一些地方还唱“孝歌”,打丧鼓。葬后,每七日祭奠一次,七七为止;还有祭百日、祭周年、二周年、三周年。以后每年清明和农历十月初一要烧纸钱、纸衣进行祭奠。一般贫苦百姓死后,简单埋葬,了却一生。

本省有聚居和散居于西安、宝鸡、汉中、安康等城市和镇安、宁陕、定边等县农村的回族同胞10万余人,人死后,仍以土葬为主。但在丧葬礼俗上和汉族不同。有的是使用公用棺材,一棺多用;有固定的公用墓地,不乱葬乱埋,且墓堆小。葬仪一般是:病危时,亲友聚集床前听遗嘱;未停止呼吸前理发洗澡,剪指甲,换寿衣,进行整容;在停尸期间,请阿訇祈祷,叫“桃白”(念经);亲属看望后,男尸送清真寺,女尸多在自己家中停放;尸体一般洗3次,后用白布裹尸,撒上樟脑等药物,意在防虫防腐;将尸体抬在院中,请阿訇举行葬礼,其他人循环传递“赎罪金”;葬礼后用“塔布提”(亦称匣子,专运尸体的公用棺材)运至坟地,亲属给阿訇和参加埋葬的人散“也贴”(礼物)后而埋葬;墓坑呈马蹄形,尸体必须放在土上,因为《古兰经》里说:“你们是从土里来的,必须回到土里去。”死者面朝着西方置放,取魂归“西天”之意。送葬之日,亲友邻居都来,请阿訇祈祷,叫做“站直那则”。一般不送花圈、挽联,不收礼金。

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的人民群众,深感阴阳丧事礼俗浪费财力和时间,人死了,“贫的埋不起,富的也难受”。民国35年(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改革丧事礼仪,提倡简素并改造阴阳》议案。5月17日,边区政府发出改革丧事礼仪、提倡简素并改造阴阳的命令。要求各县依当地具体情况拟定办法,并应特别注重宣传解释,使人民能够自觉地逐渐改革。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殡葬管理

第一节 殡葬法规

殡葬工作是社会服务事业,改革殡葬习俗是一个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殡葬改革。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殡葬改革作了很多重要指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颁发了一系列关于殡葬改革的法规、文件,召开了多次有关殡葬改革的会议,制定了一些对殡葬事业单位和殡葬职工的优惠政策,表彰殡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956年4月,在一次党中央工作会议期间,毛泽东主席倡导实行火葬,不留遗体,不建坟墓,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高级干部在倡议书上签名赞同的有151人。60年代初,周恩来总理和邓颖超共同约定,身后实行火葬,不留骨灰。1980年8月,邓小平在答复意大利女记者奥林埃娜·法拉奇提问时说,50年代毛主席提议所有的人身后都火化,只留骨灰,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我们应当坚决贯彻这一精神,坚持实行火葬这一改革方向。

1965年7月22日,内务部发出《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但在1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殡葬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1978年中共中央66号文件重申:“要继续推行火葬,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1982年2月23日,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3年6月4日,民政部颁布了《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是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9日,民政部印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1989年5月29日,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除在有关会议上布置殡葬管理工作外,民政部先后于1981年12月、1983年12月和1989年9月专门召开了全国殡葬管理工作会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陕西的具体情况,本省除在有关会议上布置殡葬管理工作外,先后于1974年7月、1979年3月、1985年10月和1989年10月召开了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陕西省民政局于1981年8月8日,颁发了《陕西省殡葬管理所试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2月1日,颁发了《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共16条),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要把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民政、宣传、公安、司法、劳动人事、交通、农牧副渔、工商行政、城建、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殡葬改革的有关工作。各基层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把做好殡葬改革和文明、节俭办丧事纳入“职工守则”、“街规民约”、“村规民约”内,教育群众共同遵守,并作为评选先进个人和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1988年10月9日,省民政厅在转发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时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执行办法。1989年10月13日,省民政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局在联合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出的《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时,提出了具体的执行措施和规定。为了推动殡葬改革的开展,民政部于1984年6月21日,颁发了《殡葬职工守则》。本省先后4次对先进殡葬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和奖励。1982年12月,民政部表彰西安市殡葬管理所为全国殡葬事业先进单位。1987年12月,本省殡葬职工郭定翠(女)、王培枝被民政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

殡葬事业是中国新兴的一个特殊行业。殡葬事业单位是一种社会服务性的事业单位。国家为了支持殡葬事业改革,特制定了一些对殡葬事业单位和殡葬职工的优惠政策。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规定,殡葬服务的收入免交营业税。陕西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于1986年6月12日通知各地,对殡葬职工经营承包分成收入免征奖金税。陕西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1986年8月1日下达了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业津贴均较以前有所增加,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根据民政部规定,本省还先后组织4批殡葬事业单位的先进职工到外地进行短期休养。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市已先后成立殡葬管理处,有的市、县设有殡葬管理所。

第二节 推行火葬

推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有利于移风易俗,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节约木材,节约土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环境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业。几十年来陕西省在推行火葬中,进行了一系列的具体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1959年6月,在西安市三兆公墓的基础上修建了陕西省第一座火葬场。60年代和70年代初,相继在宝鸡、铜川、汉中市建成火葬场。70年代,在党的殡葬改革方针政策指引下,加快了建设火葬场的步伐,先后在渭南、咸阳、安康、榆林、延安、商县、韩城、长安、户县、临潼、三原、乾县、富平、大荔、华阴、澄城、岐山、勉县、城固、洋县、蒲城、兴平、武功、宝鸡、南郑、扶风、合阳、凤县、西乡等29个市、县建立火葬场。全省共建火葬场33个。其中凤县火葬场在未竣工前于1982年被洪水淹没,合阳、宝鸡、扶风、西乡县火葬场尚未投入使用。先后投入使用的火葬场有28个。有火葬场的市县均划定了火葬区。西安市三兆火葬场是全省规模最大、火化尸体最多的火葬场。截至1989年底,国家用于陕西省建立火葬场的投资1500万元,每座火葬场平均投资45万元。全省火葬场现有火葬炉63台、机动车50辆,职工395人(其中临时工115人)。1959~1989年30年期间,全省共火化尸体171754具。以每具尸体棺葬用木材0.5立方米计算,节约木材85872立方米;以土葬每座墓地占用土地0.03亩计算,节约土地5150多亩;以每火葬一具尸体较土葬少开支500元计算,节约群众花费8587万元,相当于建设火葬场总投资的5.7倍多(陕西省各火葬场建场时间和火化尸体统计表下表)。

在推行火葬工作中,各地都利用广播、宣传画、宣传车、印发材料等进行了宣传工作。1987年省民政厅和西安电影制片厂文学部联合摄制了《极乐世界》(上下集)电视剧,比较真实的反映了殡葬职工的生活情景,曾在中央和省电视台播出,拷贝发至全省10个地市和临近省、区,收到良好效果。

1986年11月,省民政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全省火葬收费标准的通知,火葬一具尸体,从接尸到火化一般不超过35元,群众受益,国家补贴。1988年和1989年,西安、宝鸡火化率已接近全国平均水平。1988年宝鸡市火葬场火化尸体1201具,占划定火葬区死亡人口的60.6%。是年全省殡葬事业总收入176万元,创历史最高记录。其中西安市三兆火葬场全年总收入84.4万元,盈利37.42万元。澄城县、延安市、乾县等7个火葬场投入使用后每年平均分别火化尸体只有24具,每月平均仅2具。其中有3个火葬场有一年分别火化尸体1具、3具和5具。有些群众甚至一些干部由于旧的观念和封建迷信思想束缚,虽在火葬场附近,死后也不火葬,千方百计进行土葬。1989年全省共火化尸体12364具,每火化一具尸体平均由国家补贴9.05元;已投入使用的28个火葬场中有23个火葬场共亏损64.79万元。全年国家用于殡葬事业的补贴228.7万元。

火葬后对骨灰的存放与处理办法是:(一)在火葬场内修建骨灰堂存放。烈士骨灰和革命老前辈的骨灰在骨灰堂存放时间较长,一般人的骨灰按期另行处理。西安市殡仪馆1974~1989年深埋过期存放的骨灰1万余具。有的火化区利用公房或集资修建小型骨灰堂存放。(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三)骨灰入土植树,留作纪念。(四)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

为了推行火葬,限制土葬。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1986年颁布的《陕西省殡葬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办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城乡居民因亲属死后不实行火葬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得享受社会救济和其他照顾。但当前推行火葬的任务仍很艰巨。



第三节 改革土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农业合作化期间,本省农村进行土葬时,一般均在自己土地上选点修墓。为了有效地制止城镇乱埋乱葬现象,城市相继建立了一批公墓。西安市在1952年、1954年和1956年分别在北郊、南郊、东郊建立小白杨、三兆、光大公墓,1955~1965年的11年期间,累计迁移干骨26460具,分别作了深埋和火化处理。铜川市于1960年在郊区建立公墓3处,至1970年先后埋葬尸体2900具。宝鸡、汉中、咸阳市和省荣军休养院等单位,也先后建立了公墓。这些公墓在当地火葬场建成后即陆续封闭。1956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各地平整了许多老坟,一般以生产队或大队为单位,利用荒山、荒坡、劣地建立了公墓。50年代,地处巴山地区的紫阳县在大搞农田水利建设中,将16000多座坟墓从平地迁至荒山荒坡深埋,不留坟头。1958年在墓葬改革中,仅据武功、扶风、旬邑3县的不完全统计,平掉旧墓20余万座。60年代,吴堡县在各级党政统一领导下,全县210个生产大队都建立了公墓,其中202个大队实行了公用棺材。在70年代,以“扫四旧”为名,全省各地又平毁了大量坟墓。1985年后,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本省不宜推行火葬和尚不具备推行火葬的地区,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相继建立了公墓。在耕地较少的平原地区,有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有的将耕地内的旧坟平掉,实现耕地无坟化和遗体埋葬公墓化。据1989年统计,除深山区因居住分散无法建立公墓外,全省已建立起公益性的公墓25569处,建立公墓的村民委员会占全省村委会的76.7%。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悄悄兴起“造墓热”,有些群众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大修坟墓乱葬乱埋死人的现象有所抬头。一些群众在丧葬中互相攀比,“富不富,看坟墓”,光宗耀祖,厚葬薄养。洛南县1980~1989年造墓占用耕地800亩;造一座中等坟墓耗资1000元左右,有的耗资3000元以上。有的地方墓造成后还要宴请祝贺,土葬花费很大。商州市对35户丧户调查,土葬共开支丧葬费52000元,每户平均耗资1486元,最多的一户达4730元,丧事过后,其中有23户共负债1.73万元。“造墓热”和大办丧事给封建迷信的滋长提供了温床,一些农村已滋生出传播封建迷信和制造封建迷信葬品的“专业户”,一些人充当起“阴阳先生”、“风水先生”。1989年全省死亡人口共20.1万人,其中火葬仅占6%。从全省实际情况看,改造土葬的任务仍很艰巨。

第四节 少数民族殡葬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陕西省自建国以来,在回族聚集的西安、宝鸡、汉中、安康等城市郊区普遍设有回民公墓。西安市1959年建立火葬场后,仍依回民殡葬习惯,保留回民土葬公墓。1974年又在东郊灞桥区洪庆乡上鲁峪村征用山坡地100余亩建立了新的回民公墓,投资10万元,修通了至墓区的公路,至1989年底,安葬回族同胞遗体3587具,并将18483具干骨迁葬至该公墓。1966年西安市将洒金桥的回民清真寺,改建为回民殡仪馆,配备回民职工,主要为该地区的回民服务。1986年对外开放,为全市回民服务,编制职工10人,配备运尸汽车一辆。1979年3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民政局转发了民政部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不要强迫回民实行火葬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本省根据通知精神,强调少数民族的丧葬,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不强求一律。对于少数民族经过宣传教育,自愿进行改革,实行火葬的应予支持;对在丧葬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进行教育,提倡殡葬改革。

本省还有满、蒙古、藏、维吾尔等少数民族,但人数不多,且大多系国家机关、事企业职工和在校师生,一般入乡随俗,无特定葬仪。

另外,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通知精神,本省对回国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陕后的丧葬问题也作了特殊规定。

第五节 丧葬习俗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陕西省城乡各地旧的丧葬习俗如选风水吉地、择入葬黄道吉日、打醮念经、焚香摆供、披麻戴孝、请客送礼等依然流行。随着丧葬习俗改革的开展,逐步对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习俗进行了改革和制止。主要是:

(1)破除“请阴阳、看风水、找穴道”的迷信思想,三令五申取缔从事看阴阳的迷信职业者,把风水先生、巫婆、神汉等列为教育改造对象。几十年来,经过反复曲折的工作,基本上取缔了这类人员。

(2)取缔旧的杠房、和尚、道士在殡葬方面所搞的封建迷信活动,取缔丧葬迷信纸扎行业。用开追悼会、送花圈、挽联等代替焚香、摆供、念经和送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的丧葬祭品。近几年来,党和政府还倡导党员和干部死后不开追悼会、不送花圈。

(3)用戴黑纱、白纸花等代替穿白戴孝的丧服。

(4)大力提倡丧事简办。很多地区已把改革丧葬习俗列入居民公约和村民公约,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1989年底,全省基层已成立红白事理事会13000多个,宝鸡市所属各县区已有87%的乡、镇、村成立了红白事理事会,依靠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改革旧的丧葬习俗。

(5)随着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改革丧葬习俗已逐步走向法制化。本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颁发的殡葬改革有关规定中,对违反殡葬管理的,均作了明确的限制和处理办法。如在实行火葬区的地区,除少数民族和华侨公墓外,其他公墓禁止使用,更不得新建公墓。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城乡居民因亲属死后不实行火葬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得享受社会救济和其他照顾。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出售棺木和丧葬迷信品。违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实物并视情节处以罚款。对从事封建迷信职业的人员,由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借迷信诈骗财物、触犯刑律的,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在土葬区“择风水找吉地”乱葬乱埋死人的,要按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罚。



(全文完)

(来源:陕西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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