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95.07.31
【施行日期】:1995.07.31
【文号】:民事函〔1995〕164号
【时效性】: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主题类别】:公墓殡葬管理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正 文】
民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公墓的兴建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函〔1995〕164号 1995年7月31日
中外合资公墓是安葬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骨灰(遗体)的特殊的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兴建合资公基须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计划、外经、城建、土地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批准。为加强对中外合资公墓的管理,在一定的时候,可利用新闻媒体公布经民政部门批准开业经营的合法合资公墓及取缔非法经营性公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民政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公墓,在具备对外营业条件后,由民政部批准对外营业,可向社会公布。二、凡属经营管理不善或违法经营的中外合资公墓,经查实后,由民政部责令其停业整顿,可向社会公布。三、对未经民政部批准,擅自兴建的中外合资公墓,由民政部明令取缔,可向社会公布。四、除中外合资公墓以外的各地经营性公基需向社会公布的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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